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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0-11-28 | 分类: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编辑:国际贸易律师 来源:国际贸易法律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7-3-28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
    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1997年3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外汇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和办法,规范和完善我行国际结算业务,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结售汇、进出口核销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一系列文件,在征求了分行意见的基础上,对总行中银业〔1994〕96号文中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调整与修订,制定了新的《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和《中国银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出口核销基本规定》,现将新的基本规定发送你行,请认真
    贯彻执行。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本次修改将结售汇规定从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分离出来,同时增加了核销及申报的内容,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三个基本规定,即《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出口核销基本规定》。

     

      二、在业务范围方面,本次修改将贸易与非贸易结算业务的基本规定合二为一,制定了除保函业务外统一的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三、在体例方面,《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改变了过去按照进出口业务划分章节的做法,而是按照信用证、托收、汇款等结算方式建立章节。

     

      四、在内容方面,《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做了以下调整:
      1.删去贸易结算融资业务中“授信及授信管理”一节和“业务收费”一章。
      2.在第二章“信用证业务”中,增加了对超权限信用证进行审批的内容。
      3.将中银统13表“中国银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统计月报表”调整为两个表:中银统13-A表“中国银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统计月报表”和中银统13-B表“中国银行国际贸易结算融资业务统计月报表”。

     

      五、基本规定下发后,各行要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研究,严格执行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各有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以保证我行业务正常开展。

     

      六、上述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银业〔1994〕96号文随即废止。在执行基本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国际结算业务是我行的基础业务,现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及有关国际惯例与准则,本着便利客户、规范我行业务掌握与操作、维护我行信誉、分清银行与客户各自责任义务的精神,特此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第一节 受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客户资格审查
      (一)委托我行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客户应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在首次受理业务委托之前,我行应就此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核验客户提交的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
    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的方式进行。
      (二)委托我行办理其他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我行应根据业务性质核实客户身份。
      (三)委托我行办理进口结算业务的单位应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进口单位,或持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

     

      二、客户须向我行提出书面委托
      (一)委托我行办理各项业务,客户一般应提交书面委托或申请。委托或申请书应委托事项清楚,指示明确,同时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确定我行与客户各自的权责范围,使其成为客户与我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正式契约。
      (二)各类业务委托书或申请书,原则上应使用我行规定格式,并视业务具体情况由客户或其授权人签署,凡委托事项不清楚或指示不明确不能执行者,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

     

      三、客户须向我行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
      (一)所有对公客户(包括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现有客户)均应向我行提供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的中、英文单位全称,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提供各类业务授权人员的签样、企业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印模,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范围。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
    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相符。企业改组、法人代表变更时应具函向我行重新办理授权或对原授权书进行更改、补充。
      (二)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应采用我行统一制定的格式填具。现阶段该格式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设计并制定,辖内各分支行执行。
      (三)对私客户,可根据业务性质和客户要求,预留签样。

    第二节 处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办理业务
      国家及有关部门公布的有关法令、法规、条例以及内部通知是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国内法律准则与依据。国际商会制定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等以及国际银行操作实务(虽无成文规定,但为国际上银行所通用),是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国际准则与依据。
      二、按照客户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
      客户与我行业务往来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据此,我行处理各项业务必须按照客户的委托指示行事,不得自行其是,严格区分双方责任。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业务
      (一)经总行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只能在批准的业务范围、权限内受理各项业务,不得越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具体规定辖内分支机构业务处理权限,并加强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以上级行名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或只对客户收揽业务的分支行,必须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的方式、范围、权限办理有关业务,不得越权。
      (二)各级业务人员必须按中国银行签字样本董事长授权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金额标准签发有关文件、凭证和内部函电,不得越权,不得变通。
      (三)任何业务必须至少经两人(经办、复核)处理。

     

      四、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业务
      (一)各项业务的掌握原则及收费标准按总行国际业务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总行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项业务的编号及账户清算等,按总行国际清算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汇率适用及外汇资金头寸事宜,按总行外汇资金部及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种利率按总行综合计划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项业务均需按业务顺序编号建立档案卷,已结束的业务档案应保留五年后予以销毁。

    第二章 信用证业务


      

    第一节 进口开证



     

      一、申请开立信用证
      (一)开证申请人委托我行办理进口开证业务应提交开证申请书、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及/或有效凭证、进口付汇备案表。
      (二)如所开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汇需购汇支付,则应在开证时办好有关购汇审核手续。
      (三)有效凭证和开证申请书的审核:
      1.有效凭证的审核
      我行应对开证申请人提交的有效凭证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2.开证申请书的审核要点
      (1)开证申请书是我行对外开证的依据,也是我行与开证申请人间明确各自权责的契约性文件。开证申请书应明确载有开证申请人对委托我行开证其所承担相应义务的声明,并应加盖财务章及法人章及/或由申请人被授权人员签字。
      (2)列明受益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3)注明信用证的种类:即期付款、承兑、议付或延期付款。
      (4)若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我行应事先向申请人说明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交承担转让风险的书面声明。
      (5)明确指示信用证开出方式(电开/信开/简电开证加证实书方式)。
      (6)要求受益人所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出单人,各单据条款之间不能互相矛盾。
      (7)货物名称及其描述应简练、明确,不应以贸易合同作为信用证附件,价格条件应明确。
      (8)列明起运地和目的地。
      (9)货物的分批、转运条款。
      (10)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和有效期。
      (11)对受益人的要求应落实成单据化条件。
      (12)特殊条款。如国外银行的费用由谁负担、提交单据的期限等。
      (13)对银行偿付方式的要求。
      (14)若申请开立以外币计价的国内信用证(向保税区开证除外),需经外汇局核准。

     

      二、落实信用证备付款项
      对外开立信用证,应视客户资信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对情况不明、热门商品(特别是已明显形成炒买炒卖的商品)的进口开证要谨慎处理,一般不宜办理减免保证金、押汇、发放贷款或其他融资业务。
      (一)收取保证金
      1.凡申请人使用现汇作为信用证备付款项,我行应将其外汇存入保证金账户。
      2.凡申请人向我行提出购汇申请的,可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和提示,或按当日牌价售汇,或收取人民币,转入相应的保证金账户备付。
      (二)减免保证金
      1.使用本行贷款支付或本行信贷部门同意减免保证金开证者,凭本行信贷部门的证明减/免收保证金。
      2.使用授信额度开证者,应逐笔提交书面申请,按核定比率减免,同时扣减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3.备付款项已办理外汇买卖保值者,凭我行资金部门的通知或确认,免收保证金。
      4.凭有价证券或物权凭证等抵、质押开证,原则上应预先办理有关抵、质押手续,以物权凭证作抵押开证的,还应办理抵押登记。
      5.凭第三者担保开证,应确认担保的时效性、合规性及担保人的资格。

     

      三、对外开立信用证的掌握要点
      (一)我行对外开立信用证的正文内必须加注“依照《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开立”的文句,但使用SWIFT开证格式对外开证者除外。
      (二)全电开证,不再邮寄证实书;简电开证,必须随即寄送证实书,证实书的内容与简电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信用证通知行的选择权属于我行,应按总行有关海外联行和代理行政策的规定进行选择。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掌握。
      (四)我行对外开立的信用证,若通知行或出口商要求其他银行加具保兑,为维护我行的信誉,对此类要求,均不予接受;若通知行将我行信用证通知受益人时自动加具保兑,可不予置理。
      (五)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必须明确无误。
      (六)若开出的信用证允许电索,应在信用证偿付条款中加列收到索偿电XX工作日付款字样,并要求议付行声明单证相符,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准备付汇资金。
      (七)对加列电索条款及指定偿付行条款的信用证,我行应从严掌握。若信用证指定了偿付行,应严格执行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在对外开证的同时,应向指定的偿付行发出授权偿付书,授权该行凭议付行的索偿给予偿付,并应在信用证偿付条款中加列收到议付行电通知XX工作日后起息字样,以保证有准备付汇资金的时间。
      (八)信用证应明确寄单要求和收单行地址。
      (九)信用证一经开立,应及时地将信用证副本送交开证申请人备查。
      (十)信用证的档案至少应包括信用证副本、开证申请书、购买外汇申请书、使用开证额度申请书和有效凭证等有关文件,按信用证立卷。
      (十一)信用证开立后,应按总行有关规定收取开证手续费等费用。

     

      四、信用证修改的审核
      (一)审核
      1.申请人对已开立的信用证要求修改,须提交修改申请书。若修改涉及原证的有效期、金额、商品等超出了原有效凭证规定范围的,需提交符合该修改条件的有效凭证。
      2.增加信用证金额的修改,如对外支付需从我行购汇者,还须提交购买外汇申请书。
      3.修改涉及提交有效商业单据或增额等,有关落实备付款项的审核与申请开证时相同。
      4.对申请人其他修改指示的审核,应掌握修改后的条款不应与信用证其他条款相抵触。
      (二)修改
      1.修改书中要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2.修改书中若因增金额、延长付款期限而超过自身权限者,应按本节第十款办理报批手续。
      3.如原证的偿付指示为向指定的偿付行索汇,修改涉及到延展有效期、增加金额者,应将修改书内容通知偿付行。
      4.如修改申请书指明该项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发出的修改书中应加注“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将从应付货款中扣除”字样。如受益人拒绝接受该项修改,则该项修改费用转向开证申请人收取。
      5.修改书的副本应及时送交申请人备查。
      6.修改书的副本,连同修改申请书、购买外汇申请书等存入档案。
      7.如系减额修改,开证时已收取足额保证金者,其差额部分原则上应于信用证执行完毕后退还。
      8.信用证修改后,应按总行有关规定收取修改手续费。

     

      五、信用证来单处理要点
      (一)我行必须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认真履行验单付款的义务,必须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全面的审核,以确定我行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
      (二)对议付行议付通知书或付款行索汇通知书(简称面函)的审核要点:
      1.提交单据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或有效期内;
      2.面函所载付款期限与汇票期限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3.汇票金额或索汇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4.付款指示是否明确、合理;
      5.单据的种类、份数与随附的单据是否相符;
      6.是否注有不符点或凭保议付;
      7.如信用证规定限制指定银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单据是否由指定银行提交。
      (三)如系受益人柜台交单,除对单据进行审核外,还应在信用证正本上背批。
      (四)如我行开证时已注明限制指定银行交单或议付,非指定银行交单议付者,应要求其通过指定银行确认。如非指定银行只作为寄单行,且我行能确认该信用证不会被重复使用,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我行应履行凭单付款的责任。
      (五)如提交的单据包括信用证未有规定者,我行不予审核,可视情况退还交单银行,或照转予开证申请人。如提交的单据没有体现某次修改的内容,应视同受益人未接受该次修改,不能认定单证不符。原规定该次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者,应改向开证申请人收取。
      (六)审核单据后,缮制进口赎单通知书并以快捷的方式向开证申请人发出,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我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单据的处理意见。
      (七)如信用证项下已由我行出具提货担保,收到单据无论是否存在不符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或承兑。

     

      六、对外付款/承兑的处理要点
      (一)我行对外付款或承兑的工作时间为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7个工作日之内。
      (二)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者,应于到期当日对外付款。
      (三)对外付款的资金来源应依据备付款项的不同落实方式按下述办法处理:
      1.已收取现汇保证金者,从保证金账户中支付。
      2.已收取人民币保证金者,如向我行申请购汇,按付汇日我行挂牌汇率售汇支付。
      3.使用开证授信额度开证者,可根据开证时的协议,或办理进口押汇,或由申请人自备资金支付,并相应恢复其开证额度。
      4.除上述以外,凭担保、抵押或信贷部门证明开证的,开证申请人付汇资金必须于我行确定的付款日前备妥待付。
      (四)电索的处理
      1.收到议付行的索汇电后,应根据电文中提供的证号核对我行的信用证副本,并确定是否有单证相符声明;议付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的金额;单据的提交是否符合信用证的交单日期;发出电索指示的银行是否为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核对无误后在信用证上批注有关内容。
      2.对外支付与本条(三)相同,但应注意按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日期支付。
      3.收到议付单据后,应全面审核单据。如发现不符点,须洽申请人。申请人提出拒付者,应向议付行追索货款和利息。
      (五)偿付行付款的处理
      1.收到议付行议付通知后,应根据通知提供的信用证号码核对我行有关信用证副本并批注有关内容。
      2.对外支付与本条(三)相同,并于规定的起息日向指定的偿付行拨付头寸。
      3.收到议付单据后的处理与上款之3相同。
      (六)对外付款应注意:
      1.严格按索偿行的指示拨付头寸。
      2.较大金额的对外支付,应按有关规定向总行资金部领用头寸。
      3.付款电报均需采用SWIFT系统发送;以电传/电报发送付款指示的亦应按SWIFT格式发送。
      (七)在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后,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与售付汇单证一并归档保存。
      (八)对外付款后,应将全套单据转交申请人签收,同时在信用证档案上批注该笔付款的有关情况。

     

      七、对外拒付/拒绝承兑的处理要点
      (一)凡收到证下来单,不论是寄单行表提不符点或是经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申请人在我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拒付或未作任何表示,均视为申请人拒绝接受单据。我行应于收到单据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发出拒付/拒绝承兑的通知。
      (二)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应将不符点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加具以下文句:“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意见,如申请人同意接受单据,我行将立即承兑/付款。”
      (三)对寄单行因单证、单单不符而更换的单据中存在的不符点,可再次提出。
      (四)若申请人要求拒付/拒绝承兑,我行应严格按照国际惯例确定可否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如申请人以单据不符以外的理由要求拒付,或以微小的不符要求拒付,我行应予劝阻,避免因无理挑剔使我行卷入商业纠纷之中。申请人提出拒付/拒绝承兑不得迟于我行规定的时限。
      (五)若寄单行以电提不符点方式征询我行对单据的处理意见,经洽申请人同意,我行向寄单行发出接受不符点的授权;如收到单据后,审核单据未发现新的不符点,视同单证相符处理;若收到单据后发现新的不符点,需洽申请人同意后方能付款/承兑。
      (六)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后,我行必须妥善保管整套单据,以候寄单行指示处理。
      (七)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后,如我行发出要求国外授权退单电后,超过我行规定的时限仍未得到国外指示的,可做退单处理,但全套单据需复印留存备查。
      (八)各级行在信用证项下对外拒付的,如对单据不符点无充分把握,需请示上级行同意后方可拒付。

     

      八、信用证注销与撤销的处理要点
      (一)信用证项下无论是否发生过对外支付,应在逾效期三个月后注销。
      (二)在信用证未逾效期的情况下,经过有关各方的同意,且通知行已确认收回正本信用证,该信用证可予撤销。

     

      九、退还保证金的掌握要点
      (一)所有保证金应在信用证执行完毕或信用证注销、撤销后退还。
      (二)现汇保证金退入开证申请人现汇账户;人民币保证金退入开证申请人人民币账户。
      (三)以人民币买成现汇保证金者,按退还保证金日使用的汇率返还人民币。
      (四)如信用证已发生业务纠纷,纠纷未了时,保证金不得退还。

     

      十、超权限信用证的审批
      (一)凡付款期限在1年以上或展期后付款期限超过1年的远期信用证,或信用证(不论即、远期)金额超过总行授权的进口付款保函金额者,均需事先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对于1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原则上要从严掌握。
      (二)凡超权限信用证报总行审批者,一律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名义正式行文并附合规性文件。如因时间紧迫以传真报批者,事后需补寄文件正本或复印件。以便函报批者,总行将不予处理。
      (三)凡与项目有关的、用于设备进口的信用证应严格按照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并落实项目的配套资金。
      (四)如系我行贷款提供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或项目配套资金者,一律先由各行信贷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
      (五)凡以分行授信额度作为信用证项下反担保条件者,必须提供以分行名义出具的正式授信文件。
      (六)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超权限进口开证业务,可免于逐笔报批,由管辖行负责审核开证所需合规性文件,按照法律规定落实相关的抵质押手续,事后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1.我行已收取100%开证保证金;
      2.由我行贷款并已落实;
      3.以等值定期存单或其他银行的承兑汇票作为抵押;
      4.经总行批准的客户的大额进口开证业务。
      (七)超权限信用证报批所需合规性文件:
      1.与项目有关的设备进口
      A.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基建项目,需计委的批准文件;技术改造项目,需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项目,需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科技开发项目,需国家科委的批准文件及项目认定证明。
      B.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C.进口合同(如系代理进口,需附代理协议)。
      D.备付款项落实情况:(1)信用反担保(以金融机构的反担保为宜),必要时需反担保人提供开户行同意扣款承诺书;(2)保证金;(3)抵质押担保;(4)我行授信。
      E.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F.分行信贷部门对该项业务的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其中需说明企业对我行的负债情况)、市场前景、项目资金及配套条件落实情况、还款资金来源、分行基本意见等。
      G.信用证申请书。
      H.信用证草本。
      I.有关企业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执照。
      J.其他合规性文件。
      2.其他商品进口
      A.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B.进口合同(如系代理进口,需附代理协议)。
      C.备付款项落实情况:(1)信用反担保(以金融机构的反担保为宜),必要时需反担保人提供开户行同意扣款承诺书;(2)保证金;(3)抵质押担保;(4)我行授信。
      D.分行的基本意见报告。
      E.信用证申请书。
      F.信用证草本。
      G.有关企业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执照。
      H.其他合规性文件。
      (八)各行辖属分支行的开证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分支行的开证权限原则上要低于总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授权,分支行不得开立付款期限超过180天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后付款期限超过180天),超过其权限者,必须按本条的规定报省行审批。凡经总行审批后开立的信用证,在信用证执行完毕后,应通知总行,以便总行总结有关情况并结卷。

    第二节 出口来证



     

      一、来证与通知处理要点
      (一)核验印鉴与密押
      凡信开信用证、简电证实书、修改书、保兑书、偿付确认书(REIMBURSE-MENT UNDERTAKING)和授权书均需核验印鉴。凡用电报(CABLE)或用电传(TELEX)开立的,需核验密押。如发现印鉴或密押不符或无押,应及时向外查询核实,同时通知受益人,并注明“印或押不符,待证实”。印、押一经查实,应立即通知受益人。凡采用SWIFT700格式开立的,无须核验密押。
      (二)审证
      1.审查信用证是否列明“系根据UCP500开立”。
      2.审查开证行、保兑行、转让行的资信。受证金额应根据总行的规定执行。
      3.审查信用证条款的有效性。若来证不符合我国政策或带有歧视性条款,应向外提出交涉并要求修改;若来证中带有软条款,应加以注明,提醒受益人注意;若来证不完整,应及时向外联系。
      4.审查偿付路线和索汇方式。偿付路线和索汇方式应正常、合理和快捷。
      5.对大额信开信用证,应视开证行资信情况决定是否联系开证行加押证实。
      6.信用证全套正、副本内容必须完整一致。
      (三)保兑
      1.应根据总行现行代理行政策,审核开证行的资信、业务往来情况、收汇考核情况以及开证行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等因素决定是否加保。
      2.对已由我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必须对信用证修改的具体内容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将保兑责任扩展至修改。若对修改不加具保兑,则需通知开证行。
      3.凡我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应在通知信用证时加盖“此证我行已保兑,单据必须交中国银行”的图章或作类似的批注。
      4.对于风险较高的代理行来证,我行原则上不予保兑。若遇业务情况特殊,或属非代理行来证,确需我行保兑的,可要求开证行在我行存入金额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由可靠的偿付行确认保证偿付后办理保兑。
      5.对来证是否要求第三家银行保兑应以受益人意见为主,我行不能主动包办,对外直接提此要求。若受益人要求来证经第三家银行保兑,我行应向开证行转达受益人的要求,并将联系结果及时通知受益人。
      6.有下列情况的来证,我行不予保兑并及时通知开证行。
      (1)凡总行明文确定属于高风险的代理行来证。
      (2)开证行所在国家政治、经济风险高,开证行资信差、付汇慢。
      (3)非代理行来证(其头寸已入我行账者除外)。
      (4)远期信用证超过180天。
      (5)指定他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的信用证。
      (四)通知
      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我行原则上不拒绝通知信用证。
      2.我行必须及时将正本信用证、修改、简电以及与之有关的附件通知受益人。通知时,必须加具有关通知面函,以明确我行责任。
      3.凡开证行要求受益人回复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我行应凭受益人的书面意见并调出全套信用证档案,审核无误后,再答复开证行。若受益人不接受修改,受益人应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应的正本修改书,我行方予办理。
      4.电开信用证或修改须涂抹密押后再行通知。
      5.在通知公开议付信用证时,我行应根据信用证的费用条款收取费用,并注明“通知费已收”。除非另有约定,若我行为信用证的指定银行,可于议付时一并收取有关费用。
      6.受益人领取信用证、修改等应与我行建立签收制度,但受益人在外埠者除外。
      7.受益人首次办理业务,需提交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但受益人在我行开有“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账户”者除外。
      8.我行在办理撤证时,应收取撤证费用。
      (五)转通知
      1.转出行负责核对信用证及其修改书等的印鉴、密押。若印、押不符,转出行在通知转入行时,应注明“印押不符,待证实”,并及时负责向外查询。
      2.转入行负责审证。
      3.转通知的原则是“电来电转,信来信转”,并相应加押或加印。转通知的信用证、修改书等必须完整。
      4.信用证在我行系统内转递,转出行应直接将信用证转至受益人所在地分支行,所有费用均由转入行收取。
      5.若转入行为国内同业,我行应在转递通知书上注明“我行仅证实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同时按信用证条款收取转递费。
      (六)信用证的撤销与注销
      1.若开证行要求撤销信用证,需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并收回全套正本信用证(包括修改和有关附件),按开证行指示处理。
      2.若受益人要求撤销信用证,应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全套正本信用证,我行方予办理。
      3.无论信用证是否使用,均应于逾期后3个月注销。
      (七)信用证档案管理
      1.凡信用证及修改和附件等副本档案均应按顺序排列,由专人保管,确保完整、无缺。
      2.信用证经全额议付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者,亦应另卷保管。

     

      二、单据处理要点
      (一)接单
      1.受益人向我行交单时应随附交单委托书以及全套正本信用证。
      2.受益人交单后,我行应检查交单委托书内容是否齐全,有否签章。若受益人首次向我行交单,还应要求受益人提供授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营业执照、有关账号等。若受益人为外商投资企业,需在交单委托书中注明收汇后结汇或办理原币入账,并写明有关账号。
      3.我行应根据交单委托书核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并签收登记。
      4.审核交单委托书是否有对某次修改的拒绝,是否声明单据存在不符点,是否有不符点担保函,是否要求我行办理押汇、贴现及是否附有押汇申请书和贴现申请书,是否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审单原则及要点
      1.依据信用证条款,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以及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审核单据。大额单据应实行双复核,以保证安全及时收汇。
      2.是否议付(即押汇)信用证项下单据,应根据第六章第五节的有关规定决定。如决定议付单据,寄单面函应作相应表述并收取议付费;如决定不议付单据,寄单面函注明收取验单费即可(费率与议付费相同)。
      3.如信用证指定其他银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而受益人向我行提交单据,我行可验单并收取验单费后转交指定银行,或按受益人要求向开证行寄单。
      4.如信用证经其他银行保兑,且保兑行要求见单付款者,我行应将单据寄保兑行。如无此要求,则按信用证规定寄单索汇。
      5.如信用证指定我行为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银行或信用证经我行加具保兑,单据经受益人或其他银行提交我行,我行应在收到单据的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和付款。若单据有不符点,应以快捷方式通知受益人或提示行,并说明单据已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已退受益人或提示行。
      6.单据审核完毕,应在信用证正本背面作相应批注,然后将全套信用证正本退给受益人。
      (三)不符点单据处理
      1.如审单中发现不符点,应及时联系受益人更改,不符点应一次性提出。若受益人要求将不符点单据退回更改,我行应要求受益人办理签收。
      2.如不符点无法更正,在有偿付行的情况下,经受益人同意可以电讯方式向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征询其意见。如开证行同意接受不符点,按单证相符的手续处理。如开证行不同意接受不符点或迟迟不予答复,在受益人书面确认的前提下,也可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或将单据交受益人自行处理。
      3.如信用证规定单到开证行验单付款,但单据不符点无法更正,可洽受益人同意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或交受益人自行处理。
      (四)寄单索汇
      1.根据信用证条款和金额大小,尽量采用电索、快邮、以电代邮等快捷的方式索汇。
      2.索汇指示应当明确、具体,头寸的清算应尽量在我行开有账户的代理行、海外联行进行或在货币清算中心进行,避免迂回曲折。
      3.正确运用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简称《URR525》。掌握要点:
      (1)缮制标准的索汇函电
      在即期信用证项下,函电内容包括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收汇金额、费用、有关业务编号(包括已知的偿付行编号)、收汇路线。
      在远期信用证项下,除上述内容外,若信用证或偿付确认书有要求,还必须提供货物描述、原产地国、货物装运日期、起运地和目的地等。
      (2)偿付行收到索汇函电后有3个工作日处理业务。
      (3)索偿行不得要求偿付行倒起息。
      (4)在远期信用证项下,索汇函电应在到期日10天内发送给偿付行。超过10天,偿付行可拒绝处理。
      (5)不并笔索汇。
      4.根据审单结果,以确定的索汇方式和指示缮制寄单面函并寄送单据。如信用证未规定寄单次数,原则上一次寄单。

     

      三、结汇的处理要点
      (一)收到账户行的贷记报单或其他转账凭证后,应调卷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结汇手续。
      (二)我行在办理结汇或入账时,还需记录出口单位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结汇后,给出口单位一张结汇水单,供出口单位记账,另一张核销专用联供出口单位向外汇局核销时使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收汇,记入其外汇结算账户。超出该账户最高限额的部分应按规定予以结汇或按外汇局规定办理。
      (四)代理出口项下的收汇,及受益人账户在异地的出口收汇,我行应按外汇局规定办理原币划转或结汇后划转。
      (五)经外汇局批准以出口收汇归还外汇债务者,其出口收汇原币记入现汇账户或办理款项划拨。
      (六)已办理出口押汇者,出口收汇冲销出口押汇账户,有关国外费用另从受益人账户中扣除。

     

      四、对外交涉、催收与考核
      (一)对外交涉
      1.如开证行所提不符点纯系挑剔,我行应根据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与开证行交涉。除催收款项外,还应向其追索因无理拒付而造成延迟付款的利息及费用。索赔利率遵照总行规定执行。
      2.如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成立,应及时将不符点通知受益人,请其联系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并督促其及时向我行作出对不符点单据处理的书面意见,同时视情况向开证行催收。
      (二)催收
      1.按不同地区、不同货币、不同收汇方式、不同寄单方式确定合理收汇天数。
      2.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的出口货款,超过合理收汇天数未收妥者,应发出催收函/电。对开证行无理迟付的货款,除及时催收外,还应向其追索迟付期间的利息及费用,索赔利率遵照总行规定执行。
      3.对开证行无理短付的款项,应据理力争,并追索无理短付造成的利息损失及费用。
      4.对不符点出单者,应积极协助受益人催收。
      (三)考核
      1.按不同寄单及索汇方式计算平均收汇天数,为调整收汇方式提供意见。
      2.对代理行作专项考核,并作出分析,为调整代理行政策提供依据。
      3.定期作出考核报告,总结对外交涉中成功的经验及失败的教训,客观详实地反映本行出口收汇的全貌。
      4.对出口业务环节中出现的差错及失误作出具体分析,供业务主管参考,便于提高工作效率。
      五、立卷
      所有的业务凭证及资料都应分类立卷。

    第三章 托收业务


      

    第一节 代收



     

      一、来单的处理要点
      (一)来单委托书上应注明“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二)收到国外委托行寄交的进口代收单据,应依据委托书核实单据的份数和种类,并按规定审查委托书和单据的有关项目。若份数及种类等有误,应立即电告托收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对委托书中指示不明确或超出代收行责任范围的代收业务,如汇票付款人及或提单收货人为我行等,我行应洽国外修改。对于国外代收行要求我行担保进口款项支付的,应明确拒绝。若未注明交单条件(D/P或D/A),按付款交单掌握。
      (四)如委托书中要求我行在付款人拒付时作成拒绝证书,或要求我行代办存仓保险等,应告知委托行我行暂不办理此类业务。
      (五)严格按委托书的指示处理单据。根据委托书的指示,缮制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及时通知付款人赎单。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必须列明交单条件、单据种类、金额、费用等项目。
      1.在付款交单条件下,须在付款人按规定办妥付款手续后,方可向其提交正本单据。
      2.在承兑交单条件下,须在付款人已按
    票据法有关规定承兑了远期汇票并提交我行后,方可向其提交正本单据。承兑后,我行应通知委托行远期汇票的承兑日及到期日。付款时应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六)如付款人在异地,应将单据转寄付款人所在地的国内分行,并告知委托行径与该行联系。
      (七)如付款人要求我行将代收单据转交其他银行办理,我行应联系委托行同意后,方可将代收单据及委托行的授权电一并转付款人指定的银行办理并计收有关费用,我行不再承担责任。
      (八)若付款人要求部分或分期付款,我行可在征得委托行同意后办理。

     

      二、催付款/承兑
      我行向付款人发出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后,若付款人未向我行提出处理意见,我行应定期向付款人发出查询,同时抄送委托行,有关查询结果应及时通知委托行。

     

      三、对外付款的掌握要点
      (一)我行应按照结售汇的规定对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审核,同时审查客户提交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及/或“进口付汇备案表”,符合条件者可按下述方式对外付款,同时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1.付款人以其自有外汇支付者,从其现汇账户中划款支付。
      2.如使用本行贷款支付,由信贷部门提供资金支付。
      3.需我行售汇者,应提交购买外汇申请书及相应的人民币购汇资金,我行按规定售汇支付。
      (二)根据委托行指示拨付款项。
      (三)在对外付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与售付汇单证一并归档保存。

     

      四、退单及无偿交单的处理要点
      如付款人拒付/拒绝承兑,我行应及时通知委托行并按下述不同情况作相应处理:
      (一)如自发出该通知两个月后仍未得到委托行处理单据的指示,我行可主动退单。
      (二)如委托行授权退单,我行应按其指示办理。
      (三)如委托行授权无偿交单,我行应在计收有关费用后向付款人交单。

     

      五、计收费用
      (一)委托书明确规定委托行的费用由付款人支付且不得放弃时,如付款人拒付,我行应通知委托行,并在委托行同意放弃费用后,方可向付款人交单,否则不得交单。若委托行未明确费用不得放弃,如付款人拒付,我行可不代收委托行的费用,并通知委托行。
      (二)我行代收业务的费用原则上向委托行收取,若委托书规定有关费用向付款人收取时,应在付款人付款时向其收取。若付款人拒付有关费用,应从代收货款中扣收。若付款人拒付退单,应向委托行收取我行费用。

    第二节 跟单托收



     

      一、接单
      1.客户向我行交单需随附交单委托书。委托书除需标明“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托收统一规则》办理”外,还需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若客户系首次向我行交单,还应要求客户提供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账号等。若客户系外商投资企业,需在交单委托书中注明收汇后结汇或原币入账,并写明有关账号。
      2.我行应对委托书中的委托事项逐一审核,特别是交单条件。委托书必须清楚表明是即期付款交单、远期承兑交单抑或远期付款交单。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业务中,若含有远期汇票,客户委托书中还必须说明是按承兑交单处理还是按付款交单处理。
      3.核验客户交来单据的种类、份数,并逐笔登记签收。
      4.审核委托书中是否指定代收行。若客户交单委托书中指定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时,原则上可按客户指示办理。

     

      二、单据核对
      1.托收业务的审核原则是单单一致,并依照国际惯例处理单据。
      2.当客户提交的运输单据收货人作成以代收行或代收行的指定人时,我行应向客户说明因代收行不肯提货而造成的损失,或因交货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开支均由客户承担,银行不承担任何费用和开支。
      3.如客户申请办理出口押汇或贴现,应从严掌握,押汇期限亦应适当延长。
      三、选择合适代收行和索汇路线
      1.若客户不指定代收行,应按总行代理行政策选择并确定代收行。
      2.索汇指示应当明确、具体,头寸的清算应尽量在我行开有账户的代理行、海外联行进行,或在货币清算中心进行,避免迂回曲折。
      四、寄单
      根据已确定的索汇路线和指示缮制托收委托书,寄送单据。

     

      五、立卷
      完成上述业务环节后,应将交单委托书、托收委托书留底及其他凭证分类立卷,以备结汇或核查。
      六、其他处理
      1.凡收到代收行有关付款人拒受单据或拒付的函电,我行应及时通知客户,并注明“请在X天内函复我行处理意见”。收到客户书面回复后,调出所有原始档案,及时函/电告代收行。若客户迟迟不作答复,代收行可在发出拒付/拒绝承兑通知书后60天后退单。收到退单后,我行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将单据退给客户。
      2.客户如欲减额、延长付款期限或改变交单条件等,必须凭客户的书面意见及有关经贸委和外管部门的批文(如需要)方可办理。

     

      七、结汇处理要点
      结汇处理要点请参照信用证项下结汇处理要点执行。

    第三节 光票托收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
      (一)客户委托我行办理光票托收业务需提交光票托收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托收的票据在款项入账后,如因国外银行拒付而遭退票,我行保留向其追索的权利。
      (二)光票托收申请书是客户与我行的责任契约,因此,在受理业务时,需审核申请书填写的票据内容与票据所载是否一致,票据的要素是否齐全、完善,表面是否存在缺陷。
      (三)我行需审核背书人与抬头人及收款人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要求。如经背书转让,该转让是否符合票据流通和我国外汇管理的规定。
      (四)客户要求我行办理各种票据、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的托收及咨询业务,一律凭正本办理,持影印件要求咨询、确认的,我行不予办理。
      (五)凡发现的伪冒票据,我行应予以没收并加盖“伪冒票据”章归档保存。
      (六)非自由兑换货币票据不予受理。

     

      二、光票托收掌握的要点
      (一)光票托收应针对不同客户委托的各类票据,选择恰当的托收方式。对陌生的、异常的大额票据、出票行资信有疑问的票据、资信有疑问的客户委托的票据应采取收妥贷记方式。有疑问的票据应单独缮制委托书,并附面函提示代收行注意。对于用于“投资”、“贷款”或“抵押”等目的的大额票据,应先查询并核实真伪后再办理托收。注意积累材料,对诈骗多发地区的票据予以特别注意,谨慎处理。
      (二)光票托收应本着收妥入账、不予垫款的原则。
      (三)对以我行系统内其他分支行为付款行的汇票,原则上按照托收方式办理。
      (四)接受客户的委托后,我行应根据票据的种类、币别、金额、付款地区、收款人资信情况,确定采用“立即贷记”或“收妥贷记”的托收方式。
      (五)我行已与代收行签订有关“立即贷记”协议的,应按有关协议执行。
      (六)“立即贷记”方式收汇快、费用低,但存在退票风险,适用票据范围有一定限制。下述票据不采用“立即贷记”托收方式:
      1.过期或未到期的票据;
      2.曾遭拒付的票据;
      3.票面有更改、损坏的票据;
      4.没有磁性油墨的票据(美国以外银行出票的除外);
      5.票据的付款行没有详细地址;
      6.其他不符合“立即贷记”协议条件的票据。
      (七)“收妥贷记”方式收汇安全系数高,但收汇时间长,费用较高,小额票据不宜采用此方式收款。
      (八)凡我行办理托收的票据,在票据正面加盖划线章(注意不要盖在磁性号码位置),背面作确认背书。与代收行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对背书位置、颜色有具体规定的票据应按有关规定背书。
      (九)应遵循减少中间环节、拉直汇路、加速收汇、降低费用的原则,根据付款行和票据货币,合理、正确地选择代收行和索汇路线。各行应根据业务实践,对代收行收汇、退票、费用、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择优使用。
      (十)根据确定的托收方式、代收行和索汇路线,缮制光票托收委托书(旅行支票应单独缮制托收委托书)。委托书需明确以下内容:
      1.该笔托收是采用“立即贷记”还是“收妥贷记”方式;
      2.对代收行的偿付指示;
      3.对于付款行拒付或退票的处理方法。
      (十一)我行办理托收的票据,寄出前必须缩微或影印,并将有关的缩微或影印件立卷备查。
      (十二)美国财政部支票是美政府用于偿付其直接债务的支付工具,由美政府机构签发并直接寄给受益人。由于其为政府票据,清算过程较为特殊,必须由美商业银行通过美交换系统办理,美国财政部及其代理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不接受美商业银行直接向其提示收款的财政部支票。因此对于美国财政部支票,我行只能采取立即贷记方式,不能采取收妥贷记方式办理托收。美财政部支票退票时间较长,有时需数月之久,且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规定可在付款日后18个月之内随时追索已付票款。由于美国财政部支票情况特殊,办理其托收业务应按以下掌握:
      1.只办理支票受益人本人提示的美国财政部支票,已转让的不予办理。
      2.了解支票来源,受益人是否与美国政府机构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直接从美国政府机构处得到支票。
      3.认真审核支票真伪,注意金额、受益人、日期是否涂改。
      4.向客户申明我行保留追索权。
      5.该种支票通常金额较小,对大额支票注意防范诈骗。对可疑支票,可通过美驻华使、领馆了解支票真伪情况。
      (十三)美国邮政汇票中注有“negotiable only in the U.S. and possessions”字样的,仅限美境内流通;无此字样的,为“国际邮政汇票”。我行只受理国际邮政汇票托收业务。

     

      三、光票托收款解付
      我行收到代收行的贷记报单后,应根据不同的托收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一)采用“立即贷记”方式的,需在协议规定的退票期未收到退票通知方可解付,但根据协议需要代收行通知确认付款的,需在收到代收行的付款确认电后办理入账。
      (二)采用“收妥贷记”方式的,待起息日后即可解付。

     

      四、退票的处理
      (一)采用“收妥贷记”托收方式,在收到代收行的退票通知或退回的票据后,需及时通知委托人办理退票手续。
      (二)采用“立即贷记”托收方式,在收到代收行的退票通知及退回的票据后,按以下办法处理:
      1.迅速传递,严格签收,如有疑问及时查询。
      2.退票在协议规定的退票期内通知的,已收到的头寸不予解付,通知委托人办理退票手续。
      3.退票超过协议规定的退票期限,我行已将票款按正常程序解付者,若退票理由为非“伪冒”等不正常原因,我行应协助代收行向客户追索。如客户与付款人双方解决票据纠纷,我行将票款退回代收行;如因代收行失误,使客户遭受损失,我行应向代收行据理交涉,不接受退票。
      4.若票据是由于伪造、欺诈等原因而遭退票且我行已解付时,我行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向委托人行使追索权。
      (三)代收行退回的票据,需对我行的背书作注销处理后方可将正本票据签退委托人。
      (四)退票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五、查询催收
      (一)超过1个月的未收妥款应及时向清算部门及代收行查询。
      (二)超过2个月的未收妥款应做专门查询处理。

    第四章 汇款业务


      

    第一节 汇出国外汇款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要点
      (一)委托我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的客户须提交收汇、结汇、售汇、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汇出汇款申请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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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0-11-28 | 分类: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编辑:国际贸易律师 来源:国际贸易法律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7-3-28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
    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1997年3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外汇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和办法,规范和完善我行国际结算业务,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结售汇、进出口核销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一系列文件,在征求了分行意见的基础上,对总行中银业〔1994〕96号文中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调整与修订,制定了新的《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和《中国银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出口核销基本规定》,现将新的基本规定发送你行,请认真
    贯彻执行。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本次修改将结售汇规定从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分离出来,同时增加了核销及申报的内容,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三个基本规定,即《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出口核销基本规定》。

     

      二、在业务范围方面,本次修改将贸易与非贸易结算业务的基本规定合二为一,制定了除保函业务外统一的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三、在体例方面,《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改变了过去按照进出口业务划分章节的做法,而是按照信用证、托收、汇款等结算方式建立章节。

     

      四、在内容方面,《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做了以下调整:
      1.删去贸易结算融资业务中“授信及授信管理”一节和“业务收费”一章。
      2.在第二章“信用证业务”中,增加了对超权限信用证进行审批的内容。
      3.将中银统13表“中国银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统计月报表”调整为两个表:中银统13-A表“中国银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统计月报表”和中银统13-B表“中国银行国际贸易结算融资业务统计月报表”。

     

      五、基本规定下发后,各行要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研究,严格执行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各有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以保证我行业务正常开展。

     

      六、上述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银业〔1994〕96号文随即废止。在执行基本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国际结算业务是我行的基础业务,现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及有关国际惯例与准则,本着便利客户、规范我行业务掌握与操作、维护我行信誉、分清银行与客户各自责任义务的精神,特此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第一节 受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客户资格审查
      (一)委托我行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客户应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在首次受理业务委托之前,我行应就此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核验客户提交的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
    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的方式进行。
      (二)委托我行办理其他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我行应根据业务性质核实客户身份。
      (三)委托我行办理进口结算业务的单位应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进口单位,或持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

     

      二、客户须向我行提出书面委托
      (一)委托我行办理各项业务,客户一般应提交书面委托或申请。委托或申请书应委托事项清楚,指示明确,同时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确定我行与客户各自的权责范围,使其成为客户与我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正式契约。
      (二)各类业务委托书或申请书,原则上应使用我行规定格式,并视业务具体情况由客户或其授权人签署,凡委托事项不清楚或指示不明确不能执行者,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

     

      三、客户须向我行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
      (一)所有对公客户(包括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现有客户)均应向我行提供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的中、英文单位全称,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提供各类业务授权人员的签样、企业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印模,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范围。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
    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相符。企业改组、法人代表变更时应具函向我行重新办理授权或对原授权书进行更改、补充。
      (二)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应采用我行统一制定的格式填具。现阶段该格式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设计并制定,辖内各分支行执行。
      (三)对私客户,可根据业务性质和客户要求,预留签样。

    第二节 处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办理业务
      国家及有关部门公布的有关法令、法规、条例以及内部通知是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国内法律准则与依据。国际商会制定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等以及国际银行操作实务(虽无成文规定,但为国际上银行所通用),是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国际准则与依据。
      二、按照客户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
      客户与我行业务往来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据此,我行处理各项业务必须按照客户的委托指示行事,不得自行其是,严格区分双方责任。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业务
      (一)经总行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只能在批准的业务范围、权限内受理各项业务,不得越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具体规定辖内分支机构业务处理权限,并加强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以上级行名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或只对客户收揽业务的分支行,必须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的方式、范围、权限办理有关业务,不得越权。
      (二)各级业务人员必须按中国银行签字样本董事长授权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金额标准签发有关文件、凭证和内部函电,不得越权,不得变通。
      (三)任何业务必须至少经两人(经办、复核)处理。

     

      四、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业务
      (一)各项业务的掌握原则及收费标准按总行国际业务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总行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项业务的编号及账户清算等,按总行国际清算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汇率适用及外汇资金头寸事宜,按总行外汇资金部及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种利率按总行综合计划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项业务均需按业务顺序编号建立档案卷,已结束的业务档案应保留五年后予以销毁。

    第二章 信用证业务


      

    第一节 进口开证



     

      一、申请开立信用证
      (一)开证申请人委托我行办理进口开证业务应提交开证申请书、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及/或有效凭证、进口付汇备案表。
      (二)如所开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汇需购汇支付,则应在开证时办好有关购汇审核手续。
      (三)有效凭证和开证申请书的审核:
      1.有效凭证的审核
      我行应对开证申请人提交的有效凭证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2.开证申请书的审核要点
      (1)开证申请书是我行对外开证的依据,也是我行与开证申请人间明确各自权责的契约性文件。开证申请书应明确载有开证申请人对委托我行开证其所承担相应义务的声明,并应加盖财务章及法人章及/或由申请人被授权人员签字。
      (2)列明受益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3)注明信用证的种类:即期付款、承兑、议付或延期付款。
      (4)若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我行应事先向申请人说明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交承担转让风险的书面声明。
      (5)明确指示信用证开出方式(电开/信开/简电开证加证实书方式)。
      (6)要求受益人所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出单人,各单据条款之间不能互相矛盾。
      (7)货物名称及其描述应简练、明确,不应以贸易合同作为信用证附件,价格条件应明确。
      (8)列明起运地和目的地。
      (9)货物的分批、转运条款。
      (10)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和有效期。
      (11)对受益人的要求应落实成单据化条件。
      (12)特殊条款。如国外银行的费用由谁负担、提交单据的期限等。
      (13)对银行偿付方式的要求。
      (14)若申请开立以外币计价的国内信用证(向保税区开证除外),需经外汇局核准。

     

      二、落实信用证备付款项
      对外开立信用证,应视客户资信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对情况不明、热门商品(特别是已明显形成炒买炒卖的商品)的进口开证要谨慎处理,一般不宜办理减免保证金、押汇、发放贷款或其他融资业务。
      (一)收取保证金
      1.凡申请人使用现汇作为信用证备付款项,我行应将其外汇存入保证金账户。
      2.凡申请人向我行提出购汇申请的,可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和提示,或按当日牌价售汇,或收取人民币,转入相应的保证金账户备付。
      (二)减免保证金
      1.使用本行贷款支付或本行信贷部门同意减免保证金开证者,凭本行信贷部门的证明减/免收保证金。
      2.使用授信额度开证者,应逐笔提交书面申请,按核定比率减免,同时扣减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3.备付款项已办理外汇买卖保值者,凭我行资金部门的通知或确认,免收保证金。
      4.凭有价证券或物权凭证等抵、质押开证,原则上应预先办理有关抵、质押手续,以物权凭证作抵押开证的,还应办理抵押登记。
      5.凭第三者担保开证,应确认担保的时效性、合规性及担保人的资格。

     

      三、对外开立信用证的掌握要点
      (一)我行对外开立信用证的正文内必须加注“依照《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开立”的文句,但使用SWIFT开证格式对外开证者除外。
      (二)全电开证,不再邮寄证实书;简电开证,必须随即寄送证实书,证实书的内容与简电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信用证通知行的选择权属于我行,应按总行有关海外联行和代理行政策的规定进行选择。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掌握。
      (四)我行对外开立的信用证,若通知行或出口商要求其他银行加具保兑,为维护我行的信誉,对此类要求,均不予接受;若通知行将我行信用证通知受益人时自动加具保兑,可不予置理。
      (五)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必须明确无误。
      (六)若开出的信用证允许电索,应在信用证偿付条款中加列收到索偿电XX工作日付款字样,并要求议付行声明单证相符,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准备付汇资金。
      (七)对加列电索条款及指定偿付行条款的信用证,我行应从严掌握。若信用证指定了偿付行,应严格执行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在对外开证的同时,应向指定的偿付行发出授权偿付书,授权该行凭议付行的索偿给予偿付,并应在信用证偿付条款中加列收到议付行电通知XX工作日后起息字样,以保证有准备付汇资金的时间。
      (八)信用证应明确寄单要求和收单行地址。
      (九)信用证一经开立,应及时地将信用证副本送交开证申请人备查。
      (十)信用证的档案至少应包括信用证副本、开证申请书、购买外汇申请书、使用开证额度申请书和有效凭证等有关文件,按信用证立卷。
      (十一)信用证开立后,应按总行有关规定收取开证手续费等费用。

     

      四、信用证修改的审核
      (一)审核
      1.申请人对已开立的信用证要求修改,须提交修改申请书。若修改涉及原证的有效期、金额、商品等超出了原有效凭证规定范围的,需提交符合该修改条件的有效凭证。
      2.增加信用证金额的修改,如对外支付需从我行购汇者,还须提交购买外汇申请书。
      3.修改涉及提交有效商业单据或增额等,有关落实备付款项的审核与申请开证时相同。
      4.对申请人其他修改指示的审核,应掌握修改后的条款不应与信用证其他条款相抵触。
      (二)修改
      1.修改书中要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2.修改书中若因增金额、延长付款期限而超过自身权限者,应按本节第十款办理报批手续。
      3.如原证的偿付指示为向指定的偿付行索汇,修改涉及到延展有效期、增加金额者,应将修改书内容通知偿付行。
      4.如修改申请书指明该项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发出的修改书中应加注“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将从应付货款中扣除”字样。如受益人拒绝接受该项修改,则该项修改费用转向开证申请人收取。
      5.修改书的副本应及时送交申请人备查。
      6.修改书的副本,连同修改申请书、购买外汇申请书等存入档案。
      7.如系减额修改,开证时已收取足额保证金者,其差额部分原则上应于信用证执行完毕后退还。
      8.信用证修改后,应按总行有关规定收取修改手续费。

     

      五、信用证来单处理要点
      (一)我行必须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认真履行验单付款的义务,必须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全面的审核,以确定我行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
      (二)对议付行议付通知书或付款行索汇通知书(简称面函)的审核要点:
      1.提交单据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或有效期内;
      2.面函所载付款期限与汇票期限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3.汇票金额或索汇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4.付款指示是否明确、合理;
      5.单据的种类、份数与随附的单据是否相符;
      6.是否注有不符点或凭保议付;
      7.如信用证规定限制指定银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单据是否由指定银行提交。
      (三)如系受益人柜台交单,除对单据进行审核外,还应在信用证正本上背批。
      (四)如我行开证时已注明限制指定银行交单或议付,非指定银行交单议付者,应要求其通过指定银行确认。如非指定银行只作为寄单行,且我行能确认该信用证不会被重复使用,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我行应履行凭单付款的责任。
      (五)如提交的单据包括信用证未有规定者,我行不予审核,可视情况退还交单银行,或照转予开证申请人。如提交的单据没有体现某次修改的内容,应视同受益人未接受该次修改,不能认定单证不符。原规定该次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者,应改向开证申请人收取。
      (六)审核单据后,缮制进口赎单通知书并以快捷的方式向开证申请人发出,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我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单据的处理意见。
      (七)如信用证项下已由我行出具提货担保,收到单据无论是否存在不符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或承兑。

     

      六、对外付款/承兑的处理要点
      (一)我行对外付款或承兑的工作时间为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7个工作日之内。
      (二)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者,应于到期当日对外付款。
      (三)对外付款的资金来源应依据备付款项的不同落实方式按下述办法处理:
      1.已收取现汇保证金者,从保证金账户中支付。
      2.已收取人民币保证金者,如向我行申请购汇,按付汇日我行挂牌汇率售汇支付。
      3.使用开证授信额度开证者,可根据开证时的协议,或办理进口押汇,或由申请人自备资金支付,并相应恢复其开证额度。
      4.除上述以外,凭担保、抵押或信贷部门证明开证的,开证申请人付汇资金必须于我行确定的付款日前备妥待付。
      (四)电索的处理
      1.收到议付行的索汇电后,应根据电文中提供的证号核对我行的信用证副本,并确定是否有单证相符声明;议付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的金额;单据的提交是否符合信用证的交单日期;发出电索指示的银行是否为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核对无误后在信用证上批注有关内容。
      2.对外支付与本条(三)相同,但应注意按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日期支付。
      3.收到议付单据后,应全面审核单据。如发现不符点,须洽申请人。申请人提出拒付者,应向议付行追索货款和利息。
      (五)偿付行付款的处理
      1.收到议付行议付通知后,应根据通知提供的信用证号码核对我行有关信用证副本并批注有关内容。
      2.对外支付与本条(三)相同,并于规定的起息日向指定的偿付行拨付头寸。
      3.收到议付单据后的处理与上款之3相同。
      (六)对外付款应注意:
      1.严格按索偿行的指示拨付头寸。
      2.较大金额的对外支付,应按有关规定向总行资金部领用头寸。
      3.付款电报均需采用SWIFT系统发送;以电传/电报发送付款指示的亦应按SWIFT格式发送。
      (七)在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后,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与售付汇单证一并归档保存。
      (八)对外付款后,应将全套单据转交申请人签收,同时在信用证档案上批注该笔付款的有关情况。

     

      七、对外拒付/拒绝承兑的处理要点
      (一)凡收到证下来单,不论是寄单行表提不符点或是经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申请人在我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拒付或未作任何表示,均视为申请人拒绝接受单据。我行应于收到单据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发出拒付/拒绝承兑的通知。
      (二)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应将不符点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加具以下文句:“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意见,如申请人同意接受单据,我行将立即承兑/付款。”
      (三)对寄单行因单证、单单不符而更换的单据中存在的不符点,可再次提出。
      (四)若申请人要求拒付/拒绝承兑,我行应严格按照国际惯例确定可否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如申请人以单据不符以外的理由要求拒付,或以微小的不符要求拒付,我行应予劝阻,避免因无理挑剔使我行卷入商业纠纷之中。申请人提出拒付/拒绝承兑不得迟于我行规定的时限。
      (五)若寄单行以电提不符点方式征询我行对单据的处理意见,经洽申请人同意,我行向寄单行发出接受不符点的授权;如收到单据后,审核单据未发现新的不符点,视同单证相符处理;若收到单据后发现新的不符点,需洽申请人同意后方能付款/承兑。
      (六)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后,我行必须妥善保管整套单据,以候寄单行指示处理。
      (七)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后,如我行发出要求国外授权退单电后,超过我行规定的时限仍未得到国外指示的,可做退单处理,但全套单据需复印留存备查。
      (八)各级行在信用证项下对外拒付的,如对单据不符点无充分把握,需请示上级行同意后方可拒付。

     

      八、信用证注销与撤销的处理要点
      (一)信用证项下无论是否发生过对外支付,应在逾效期三个月后注销。
      (二)在信用证未逾效期的情况下,经过有关各方的同意,且通知行已确认收回正本信用证,该信用证可予撤销。

     

      九、退还保证金的掌握要点
      (一)所有保证金应在信用证执行完毕或信用证注销、撤销后退还。
      (二)现汇保证金退入开证申请人现汇账户;人民币保证金退入开证申请人人民币账户。
      (三)以人民币买成现汇保证金者,按退还保证金日使用的汇率返还人民币。
      (四)如信用证已发生业务纠纷,纠纷未了时,保证金不得退还。

     

      十、超权限信用证的审批
      (一)凡付款期限在1年以上或展期后付款期限超过1年的远期信用证,或信用证(不论即、远期)金额超过总行授权的进口付款保函金额者,均需事先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对于1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原则上要从严掌握。
      (二)凡超权限信用证报总行审批者,一律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名义正式行文并附合规性文件。如因时间紧迫以传真报批者,事后需补寄文件正本或复印件。以便函报批者,总行将不予处理。
      (三)凡与项目有关的、用于设备进口的信用证应严格按照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并落实项目的配套资金。
      (四)如系我行贷款提供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或项目配套资金者,一律先由各行信贷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
      (五)凡以分行授信额度作为信用证项下反担保条件者,必须提供以分行名义出具的正式授信文件。
      (六)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超权限进口开证业务,可免于逐笔报批,由管辖行负责审核开证所需合规性文件,按照法律规定落实相关的抵质押手续,事后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1.我行已收取100%开证保证金;
      2.由我行贷款并已落实;
      3.以等值定期存单或其他银行的承兑汇票作为抵押;
      4.经总行批准的客户的大额进口开证业务。
      (七)超权限信用证报批所需合规性文件:
      1.与项目有关的设备进口
      A.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基建项目,需计委的批准文件;技术改造项目,需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项目,需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科技开发项目,需国家科委的批准文件及项目认定证明。
      B.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C.进口合同(如系代理进口,需附代理协议)。
      D.备付款项落实情况:(1)信用反担保(以金融机构的反担保为宜),必要时需反担保人提供开户行同意扣款承诺书;(2)保证金;(3)抵质押担保;(4)我行授信。
      E.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F.分行信贷部门对该项业务的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其中需说明企业对我行的负债情况)、市场前景、项目资金及配套条件落实情况、还款资金来源、分行基本意见等。
      G.信用证申请书。
      H.信用证草本。
      I.有关企业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执照。
      J.其他合规性文件。
      2.其他商品进口
      A.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B.进口合同(如系代理进口,需附代理协议)。
      C.备付款项落实情况:(1)信用反担保(以金融机构的反担保为宜),必要时需反担保人提供开户行同意扣款承诺书;(2)保证金;(3)抵质押担保;(4)我行授信。
      D.分行的基本意见报告。
      E.信用证申请书。
      F.信用证草本。
      G.有关企业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执照。
      H.其他合规性文件。
      (八)各行辖属分支行的开证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分支行的开证权限原则上要低于总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授权,分支行不得开立付款期限超过180天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后付款期限超过180天),超过其权限者,必须按本条的规定报省行审批。凡经总行审批后开立的信用证,在信用证执行完毕后,应通知总行,以便总行总结有关情况并结卷。

    第二节 出口来证



     

      一、来证与通知处理要点
      (一)核验印鉴与密押
      凡信开信用证、简电证实书、修改书、保兑书、偿付确认书(REIMBURSE-MENT UNDERTAKING)和授权书均需核验印鉴。凡用电报(CABLE)或用电传(TELEX)开立的,需核验密押。如发现印鉴或密押不符或无押,应及时向外查询核实,同时通知受益人,并注明“印或押不符,待证实”。印、押一经查实,应立即通知受益人。凡采用SWIFT700格式开立的,无须核验密押。
      (二)审证
      1.审查信用证是否列明“系根据UCP500开立”。
      2.审查开证行、保兑行、转让行的资信。受证金额应根据总行的规定执行。
      3.审查信用证条款的有效性。若来证不符合我国政策或带有歧视性条款,应向外提出交涉并要求修改;若来证中带有软条款,应加以注明,提醒受益人注意;若来证不完整,应及时向外联系。
      4.审查偿付路线和索汇方式。偿付路线和索汇方式应正常、合理和快捷。
      5.对大额信开信用证,应视开证行资信情况决定是否联系开证行加押证实。
      6.信用证全套正、副本内容必须完整一致。
      (三)保兑
      1.应根据总行现行代理行政策,审核开证行的资信、业务往来情况、收汇考核情况以及开证行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等因素决定是否加保。
      2.对已由我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必须对信用证修改的具体内容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将保兑责任扩展至修改。若对修改不加具保兑,则需通知开证行。
      3.凡我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应在通知信用证时加盖“此证我行已保兑,单据必须交中国银行”的图章或作类似的批注。
      4.对于风险较高的代理行来证,我行原则上不予保兑。若遇业务情况特殊,或属非代理行来证,确需我行保兑的,可要求开证行在我行存入金额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由可靠的偿付行确认保证偿付后办理保兑。
      5.对来证是否要求第三家银行保兑应以受益人意见为主,我行不能主动包办,对外直接提此要求。若受益人要求来证经第三家银行保兑,我行应向开证行转达受益人的要求,并将联系结果及时通知受益人。
      6.有下列情况的来证,我行不予保兑并及时通知开证行。
      (1)凡总行明文确定属于高风险的代理行来证。
      (2)开证行所在国家政治、经济风险高,开证行资信差、付汇慢。
      (3)非代理行来证(其头寸已入我行账者除外)。
      (4)远期信用证超过180天。
      (5)指定他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的信用证。
      (四)通知
      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我行原则上不拒绝通知信用证。
      2.我行必须及时将正本信用证、修改、简电以及与之有关的附件通知受益人。通知时,必须加具有关通知面函,以明确我行责任。
      3.凡开证行要求受益人回复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我行应凭受益人的书面意见并调出全套信用证档案,审核无误后,再答复开证行。若受益人不接受修改,受益人应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应的正本修改书,我行方予办理。
      4.电开信用证或修改须涂抹密押后再行通知。
      5.在通知公开议付信用证时,我行应根据信用证的费用条款收取费用,并注明“通知费已收”。除非另有约定,若我行为信用证的指定银行,可于议付时一并收取有关费用。
      6.受益人领取信用证、修改等应与我行建立签收制度,但受益人在外埠者除外。
      7.受益人首次办理业务,需提交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但受益人在我行开有“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账户”者除外。
      8.我行在办理撤证时,应收取撤证费用。
      (五)转通知
      1.转出行负责核对信用证及其修改书等的印鉴、密押。若印、押不符,转出行在通知转入行时,应注明“印押不符,待证实”,并及时负责向外查询。
      2.转入行负责审证。
      3.转通知的原则是“电来电转,信来信转”,并相应加押或加印。转通知的信用证、修改书等必须完整。
      4.信用证在我行系统内转递,转出行应直接将信用证转至受益人所在地分支行,所有费用均由转入行收取。
      5.若转入行为国内同业,我行应在转递通知书上注明“我行仅证实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同时按信用证条款收取转递费。
      (六)信用证的撤销与注销
      1.若开证行要求撤销信用证,需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并收回全套正本信用证(包括修改和有关附件),按开证行指示处理。
      2.若受益人要求撤销信用证,应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全套正本信用证,我行方予办理。
      3.无论信用证是否使用,均应于逾期后3个月注销。
      (七)信用证档案管理
      1.凡信用证及修改和附件等副本档案均应按顺序排列,由专人保管,确保完整、无缺。
      2.信用证经全额议付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者,亦应另卷保管。

     

      二、单据处理要点
      (一)接单
      1.受益人向我行交单时应随附交单委托书以及全套正本信用证。
      2.受益人交单后,我行应检查交单委托书内容是否齐全,有否签章。若受益人首次向我行交单,还应要求受益人提供授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营业执照、有关账号等。若受益人为外商投资企业,需在交单委托书中注明收汇后结汇或办理原币入账,并写明有关账号。
      3.我行应根据交单委托书核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并签收登记。
      4.审核交单委托书是否有对某次修改的拒绝,是否声明单据存在不符点,是否有不符点担保函,是否要求我行办理押汇、贴现及是否附有押汇申请书和贴现申请书,是否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审单原则及要点
      1.依据信用证条款,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以及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审核单据。大额单据应实行双复核,以保证安全及时收汇。
      2.是否议付(即押汇)信用证项下单据,应根据第六章第五节的有关规定决定。如决定议付单据,寄单面函应作相应表述并收取议付费;如决定不议付单据,寄单面函注明收取验单费即可(费率与议付费相同)。
      3.如信用证指定其他银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而受益人向我行提交单据,我行可验单并收取验单费后转交指定银行,或按受益人要求向开证行寄单。
      4.如信用证经其他银行保兑,且保兑行要求见单付款者,我行应将单据寄保兑行。如无此要求,则按信用证规定寄单索汇。
      5.如信用证指定我行为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银行或信用证经我行加具保兑,单据经受益人或其他银行提交我行,我行应在收到单据的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和付款。若单据有不符点,应以快捷方式通知受益人或提示行,并说明单据已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已退受益人或提示行。
      6.单据审核完毕,应在信用证正本背面作相应批注,然后将全套信用证正本退给受益人。
      (三)不符点单据处理
      1.如审单中发现不符点,应及时联系受益人更改,不符点应一次性提出。若受益人要求将不符点单据退回更改,我行应要求受益人办理签收。
      2.如不符点无法更正,在有偿付行的情况下,经受益人同意可以电讯方式向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征询其意见。如开证行同意接受不符点,按单证相符的手续处理。如开证行不同意接受不符点或迟迟不予答复,在受益人书面确认的前提下,也可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或将单据交受益人自行处理。
      3.如信用证规定单到开证行验单付款,但单据不符点无法更正,可洽受益人同意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或交受益人自行处理。
      (四)寄单索汇
      1.根据信用证条款和金额大小,尽量采用电索、快邮、以电代邮等快捷的方式索汇。
      2.索汇指示应当明确、具体,头寸的清算应尽量在我行开有账户的代理行、海外联行进行或在货币清算中心进行,避免迂回曲折。
      3.正确运用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简称《URR525》。掌握要点:
      (1)缮制标准的索汇函电
      在即期信用证项下,函电内容包括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收汇金额、费用、有关业务编号(包括已知的偿付行编号)、收汇路线。
      在远期信用证项下,除上述内容外,若信用证或偿付确认书有要求,还必须提供货物描述、原产地国、货物装运日期、起运地和目的地等。
      (2)偿付行收到索汇函电后有3个工作日处理业务。
      (3)索偿行不得要求偿付行倒起息。
      (4)在远期信用证项下,索汇函电应在到期日10天内发送给偿付行。超过10天,偿付行可拒绝处理。
      (5)不并笔索汇。
      4.根据审单结果,以确定的索汇方式和指示缮制寄单面函并寄送单据。如信用证未规定寄单次数,原则上一次寄单。

     

      三、结汇的处理要点
      (一)收到账户行的贷记报单或其他转账凭证后,应调卷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结汇手续。
      (二)我行在办理结汇或入账时,还需记录出口单位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结汇后,给出口单位一张结汇水单,供出口单位记账,另一张核销专用联供出口单位向外汇局核销时使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收汇,记入其外汇结算账户。超出该账户最高限额的部分应按规定予以结汇或按外汇局规定办理。
      (四)代理出口项下的收汇,及受益人账户在异地的出口收汇,我行应按外汇局规定办理原币划转或结汇后划转。
      (五)经外汇局批准以出口收汇归还外汇债务者,其出口收汇原币记入现汇账户或办理款项划拨。
      (六)已办理出口押汇者,出口收汇冲销出口押汇账户,有关国外费用另从受益人账户中扣除。

     

      四、对外交涉、催收与考核
      (一)对外交涉
      1.如开证行所提不符点纯系挑剔,我行应根据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与开证行交涉。除催收款项外,还应向其追索因无理拒付而造成延迟付款的利息及费用。索赔利率遵照总行规定执行。
      2.如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成立,应及时将不符点通知受益人,请其联系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并督促其及时向我行作出对不符点单据处理的书面意见,同时视情况向开证行催收。
      (二)催收
      1.按不同地区、不同货币、不同收汇方式、不同寄单方式确定合理收汇天数。
      2.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的出口货款,超过合理收汇天数未收妥者,应发出催收函/电。对开证行无理迟付的货款,除及时催收外,还应向其追索迟付期间的利息及费用,索赔利率遵照总行规定执行。
      3.对开证行无理短付的款项,应据理力争,并追索无理短付造成的利息损失及费用。
      4.对不符点出单者,应积极协助受益人催收。
      (三)考核
      1.按不同寄单及索汇方式计算平均收汇天数,为调整收汇方式提供意见。
      2.对代理行作专项考核,并作出分析,为调整代理行政策提供依据。
      3.定期作出考核报告,总结对外交涉中成功的经验及失败的教训,客观详实地反映本行出口收汇的全貌。
      4.对出口业务环节中出现的差错及失误作出具体分析,供业务主管参考,便于提高工作效率。
      五、立卷
      所有的业务凭证及资料都应分类立卷。

    第三章 托收业务


      

    第一节 代收



     

      一、来单的处理要点
      (一)来单委托书上应注明“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二)收到国外委托行寄交的进口代收单据,应依据委托书核实单据的份数和种类,并按规定审查委托书和单据的有关项目。若份数及种类等有误,应立即电告托收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对委托书中指示不明确或超出代收行责任范围的代收业务,如汇票付款人及或提单收货人为我行等,我行应洽国外修改。对于国外代收行要求我行担保进口款项支付的,应明确拒绝。若未注明交单条件(D/P或D/A),按付款交单掌握。
      (四)如委托书中要求我行在付款人拒付时作成拒绝证书,或要求我行代办存仓保险等,应告知委托行我行暂不办理此类业务。
      (五)严格按委托书的指示处理单据。根据委托书的指示,缮制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及时通知付款人赎单。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必须列明交单条件、单据种类、金额、费用等项目。
      1.在付款交单条件下,须在付款人按规定办妥付款手续后,方可向其提交正本单据。
      2.在承兑交单条件下,须在付款人已按
    票据法有关规定承兑了远期汇票并提交我行后,方可向其提交正本单据。承兑后,我行应通知委托行远期汇票的承兑日及到期日。付款时应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六)如付款人在异地,应将单据转寄付款人所在地的国内分行,并告知委托行径与该行联系。
      (七)如付款人要求我行将代收单据转交其他银行办理,我行应联系委托行同意后,方可将代收单据及委托行的授权电一并转付款人指定的银行办理并计收有关费用,我行不再承担责任。
      (八)若付款人要求部分或分期付款,我行可在征得委托行同意后办理。

     

      二、催付款/承兑
      我行向付款人发出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后,若付款人未向我行提出处理意见,我行应定期向付款人发出查询,同时抄送委托行,有关查询结果应及时通知委托行。

     

      三、对外付款的掌握要点
      (一)我行应按照结售汇的规定对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审核,同时审查客户提交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及/或“进口付汇备案表”,符合条件者可按下述方式对外付款,同时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1.付款人以其自有外汇支付者,从其现汇账户中划款支付。
      2.如使用本行贷款支付,由信贷部门提供资金支付。
      3.需我行售汇者,应提交购买外汇申请书及相应的人民币购汇资金,我行按规定售汇支付。
      (二)根据委托行指示拨付款项。
      (三)在对外付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与售付汇单证一并归档保存。

     

      四、退单及无偿交单的处理要点
      如付款人拒付/拒绝承兑,我行应及时通知委托行并按下述不同情况作相应处理:
      (一)如自发出该通知两个月后仍未得到委托行处理单据的指示,我行可主动退单。
      (二)如委托行授权退单,我行应按其指示办理。
      (三)如委托行授权无偿交单,我行应在计收有关费用后向付款人交单。

     

      五、计收费用
      (一)委托书明确规定委托行的费用由付款人支付且不得放弃时,如付款人拒付,我行应通知委托行,并在委托行同意放弃费用后,方可向付款人交单,否则不得交单。若委托行未明确费用不得放弃,如付款人拒付,我行可不代收委托行的费用,并通知委托行。
      (二)我行代收业务的费用原则上向委托行收取,若委托书规定有关费用向付款人收取时,应在付款人付款时向其收取。若付款人拒付有关费用,应从代收货款中扣收。若付款人拒付退单,应向委托行收取我行费用。

    第二节 跟单托收



     

      一、接单
      1.客户向我行交单需随附交单委托书。委托书除需标明“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托收统一规则》办理”外,还需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若客户系首次向我行交单,还应要求客户提供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账号等。若客户系外商投资企业,需在交单委托书中注明收汇后结汇或原币入账,并写明有关账号。
      2.我行应对委托书中的委托事项逐一审核,特别是交单条件。委托书必须清楚表明是即期付款交单、远期承兑交单抑或远期付款交单。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业务中,若含有远期汇票,客户委托书中还必须说明是按承兑交单处理还是按付款交单处理。
      3.核验客户交来单据的种类、份数,并逐笔登记签收。
      4.审核委托书中是否指定代收行。若客户交单委托书中指定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时,原则上可按客户指示办理。

     

      二、单据核对
      1.托收业务的审核原则是单单一致,并依照国际惯例处理单据。
      2.当客户提交的运输单据收货人作成以代收行或代收行的指定人时,我行应向客户说明因代收行不肯提货而造成的损失,或因交货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开支均由客户承担,银行不承担任何费用和开支。
      3.如客户申请办理出口押汇或贴现,应从严掌握,押汇期限亦应适当延长。
      三、选择合适代收行和索汇路线
      1.若客户不指定代收行,应按总行代理行政策选择并确定代收行。
      2.索汇指示应当明确、具体,头寸的清算应尽量在我行开有账户的代理行、海外联行进行,或在货币清算中心进行,避免迂回曲折。
      四、寄单
      根据已确定的索汇路线和指示缮制托收委托书,寄送单据。

     

      五、立卷
      完成上述业务环节后,应将交单委托书、托收委托书留底及其他凭证分类立卷,以备结汇或核查。
      六、其他处理
      1.凡收到代收行有关付款人拒受单据或拒付的函电,我行应及时通知客户,并注明“请在X天内函复我行处理意见”。收到客户书面回复后,调出所有原始档案,及时函/电告代收行。若客户迟迟不作答复,代收行可在发出拒付/拒绝承兑通知书后60天后退单。收到退单后,我行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将单据退给客户。
      2.客户如欲减额、延长付款期限或改变交单条件等,必须凭客户的书面意见及有关经贸委和外管部门的批文(如需要)方可办理。

     

      七、结汇处理要点
      结汇处理要点请参照信用证项下结汇处理要点执行。

    第三节 光票托收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
      (一)客户委托我行办理光票托收业务需提交光票托收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托收的票据在款项入账后,如因国外银行拒付而遭退票,我行保留向其追索的权利。
      (二)光票托收申请书是客户与我行的责任契约,因此,在受理业务时,需审核申请书填写的票据内容与票据所载是否一致,票据的要素是否齐全、完善,表面是否存在缺陷。
      (三)我行需审核背书人与抬头人及收款人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要求。如经背书转让,该转让是否符合票据流通和我国外汇管理的规定。
      (四)客户要求我行办理各种票据、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的托收及咨询业务,一律凭正本办理,持影印件要求咨询、确认的,我行不予办理。
      (五)凡发现的伪冒票据,我行应予以没收并加盖“伪冒票据”章归档保存。
      (六)非自由兑换货币票据不予受理。

     

      二、光票托收掌握的要点
      (一)光票托收应针对不同客户委托的各类票据,选择恰当的托收方式。对陌生的、异常的大额票据、出票行资信有疑问的票据、资信有疑问的客户委托的票据应采取收妥贷记方式。有疑问的票据应单独缮制委托书,并附面函提示代收行注意。对于用于“投资”、“贷款”或“抵押”等目的的大额票据,应先查询并核实真伪后再办理托收。注意积累材料,对诈骗多发地区的票据予以特别注意,谨慎处理。
      (二)光票托收应本着收妥入账、不予垫款的原则。
      (三)对以我行系统内其他分支行为付款行的汇票,原则上按照托收方式办理。
      (四)接受客户的委托后,我行应根据票据的种类、币别、金额、付款地区、收款人资信情况,确定采用“立即贷记”或“收妥贷记”的托收方式。
      (五)我行已与代收行签订有关“立即贷记”协议的,应按有关协议执行。
      (六)“立即贷记”方式收汇快、费用低,但存在退票风险,适用票据范围有一定限制。下述票据不采用“立即贷记”托收方式:
      1.过期或未到期的票据;
      2.曾遭拒付的票据;
      3.票面有更改、损坏的票据;
      4.没有磁性油墨的票据(美国以外银行出票的除外);
      5.票据的付款行没有详细地址;
      6.其他不符合“立即贷记”协议条件的票据。
      (七)“收妥贷记”方式收汇安全系数高,但收汇时间长,费用较高,小额票据不宜采用此方式收款。
      (八)凡我行办理托收的票据,在票据正面加盖划线章(注意不要盖在磁性号码位置),背面作确认背书。与代收行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对背书位置、颜色有具体规定的票据应按有关规定背书。
      (九)应遵循减少中间环节、拉直汇路、加速收汇、降低费用的原则,根据付款行和票据货币,合理、正确地选择代收行和索汇路线。各行应根据业务实践,对代收行收汇、退票、费用、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择优使用。
      (十)根据确定的托收方式、代收行和索汇路线,缮制光票托收委托书(旅行支票应单独缮制托收委托书)。委托书需明确以下内容:
      1.该笔托收是采用“立即贷记”还是“收妥贷记”方式;
      2.对代收行的偿付指示;
      3.对于付款行拒付或退票的处理方法。
      (十一)我行办理托收的票据,寄出前必须缩微或影印,并将有关的缩微或影印件立卷备查。
      (十二)美国财政部支票是美政府用于偿付其直接债务的支付工具,由美政府机构签发并直接寄给受益人。由于其为政府票据,清算过程较为特殊,必须由美商业银行通过美交换系统办理,美国财政部及其代理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不接受美商业银行直接向其提示收款的财政部支票。因此对于美国财政部支票,我行只能采取立即贷记方式,不能采取收妥贷记方式办理托收。美财政部支票退票时间较长,有时需数月之久,且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规定可在付款日后18个月之内随时追索已付票款。由于美国财政部支票情况特殊,办理其托收业务应按以下掌握:
      1.只办理支票受益人本人提示的美国财政部支票,已转让的不予办理。
      2.了解支票来源,受益人是否与美国政府机构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直接从美国政府机构处得到支票。
      3.认真审核支票真伪,注意金额、受益人、日期是否涂改。
      4.向客户申明我行保留追索权。
      5.该种支票通常金额较小,对大额支票注意防范诈骗。对可疑支票,可通过美驻华使、领馆了解支票真伪情况。
      (十三)美国邮政汇票中注有“negotiable only in the U.S. and possessions”字样的,仅限美境内流通;无此字样的,为“国际邮政汇票”。我行只受理国际邮政汇票托收业务。

     

      三、光票托收款解付
      我行收到代收行的贷记报单后,应根据不同的托收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一)采用“立即贷记”方式的,需在协议规定的退票期未收到退票通知方可解付,但根据协议需要代收行通知确认付款的,需在收到代收行的付款确认电后办理入账。
      (二)采用“收妥贷记”方式的,待起息日后即可解付。

     

      四、退票的处理
      (一)采用“收妥贷记”托收方式,在收到代收行的退票通知或退回的票据后,需及时通知委托人办理退票手续。
      (二)采用“立即贷记”托收方式,在收到代收行的退票通知及退回的票据后,按以下办法处理:
      1.迅速传递,严格签收,如有疑问及时查询。
      2.退票在协议规定的退票期内通知的,已收到的头寸不予解付,通知委托人办理退票手续。
      3.退票超过协议规定的退票期限,我行已将票款按正常程序解付者,若退票理由为非“伪冒”等不正常原因,我行应协助代收行向客户追索。如客户与付款人双方解决票据纠纷,我行将票款退回代收行;如因代收行失误,使客户遭受损失,我行应向代收行据理交涉,不接受退票。
      4.若票据是由于伪造、欺诈等原因而遭退票且我行已解付时,我行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向委托人行使追索权。
      (三)代收行退回的票据,需对我行的背书作注销处理后方可将正本票据签退委托人。
      (四)退票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五、查询催收
      (一)超过1个月的未收妥款应及时向清算部门及代收行查询。
      (二)超过2个月的未收妥款应做专门查询处理。

    第四章 汇款业务


      

    第一节 汇出国外汇款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要点
      (一)委托我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的客户须提交收汇、结汇、售汇、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汇出汇款申请书及
  • 读近代史杂感(科学家家)

    日期:2010-01-22 | 分类:

     

    我业余喜欢读历史,尤其喜欢读中国近代史,一是因为很开阔眼界发人深省,毕竟是“三千余年的大变局”;二是因为能激荡情绪净化心灵,毕竟讲的是我们自己的事情,有文艺作品的功效。

    我读中学的时候,中国近代史是爱国主义教育的主力,教材文艺作品轮番轰炸,对幼小的心灵冲击巨大,眼见尽是“帝国主义列强”,内心尽是深深的屈辱熊熊的仇恨。话说这本也是激发进一步思考乃至奋发向上的好动力,可“自省”从而认识自己不足这本领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少年人一般没有这耐心,所以教材里通篇“都是你的错”的调调就更加能引起共鸣。这个“你”可不只包含帝国主义列强,还有清政府,还有民国,还有蒋光头。以马克思主义史观写历史,那一切历史都只是共产主义的前戏,只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了才能真正到高潮。所以,我们的近代史教材就像一则朴素的道德故事,恶人层出不穷,小英雄们一个个在抗争中死去,最后大英雄出现了,从此就过上快乐的生活。故事结束,历史到此为止。

    这么讲历史从而宣扬的所谓“爱国主义”是一种道德教化而非智识教育。道德教化的核心问题是“忠奸善恶好人坏人”问题,这一套我们从小耳濡目染,那真是深入骨髓了。只要善恶一分,其他都只是细节;只要我们是好人,那无论怎么样,主要责任都是坏人一方的。唐德刚先生曾戏言:人民怪共产党,共产党怪国民党,国民党怪袁大头,袁大头怪西太后,西太后怪洋人。反正“都是你的错”。

    后来我再多读近代史,又是一番天翻地覆,可依然逃不出“道德教化”的框框,只不过好人坏人掉了个:洋人骂西太后国民党骂共产党而已。当然结果就是迷惑,分不清忠奸了。而因为人本性上都痛恨谎言,所以制造谎言的人就成了罪魁祸首。

    然而学习历史不是为了道德教化,而是智识教育,是不断去提出问题寻求答案。一百多年前的问题,今天解决了么?一百多年前的梦想,今天实现了么?西方有句话:任何复杂问题都有一个简单答案,那答案都是错的。探索和思考都重在过程不在结果。Jonathan Spence (史景迁)教授煌煌巨著取名为《The Search for Modern China》, 而封面上更用了一个大大的中文字“争”,这英文的一“寻”汉语的一“争”,都是动态过程,作者可谓煞费苦心。而这一寻一争,自然是我们自己的责任,推脱不得。多读诚实的近现代史,是很难不体会到这种历史责任感的。

    “诚实”首先来源于自省。“落后就要挨打”这个朴素的道理是个结论,“自省”则意味着更多更广的思考,哪里落后了?怎么落后了?落后不说怎么最后还被打了?郭廷以先生的《中国近代史纲》和李剑农先生《中国近百年政治史(1840-1926)》都以鸦片战争的背景开头,都是自省的姿态,不仅一条条分析了怎么怎么落后,更要告诉你“落后不仅要挨打,落后还会自己讨打”。“讨打”一说则是分析清廷外交的全面失败,给脸不要脸还要蹬对方的鼻子上脸,这完全和道德无关,就是愚昧无知。唐德刚先生后来洋洋洒洒万余字的《外交学步与历史转型》,更是纵横捭阖嬉笑怒骂,历数从清廷到新中国外交政策的变化得失,所谓国际大赌局,没有赌本就需要赌技高超,可怜我国既无赌本又无赌技,那真是输掉裤头了。

    (唐先生前些日子去世了,余英时先生说他有“史学的信念,文学的才能”,夏志清先生也有“唐派散文”的赞誉。我等业余人士读史,要听的就是好故事,看的就是好文笔,加上唐先生数十载教授历史史料功底深厚,典故信手拈来。这篇《外交学步与历史转型》,我在twitter上推荐后,有朋友读后写道:“唐德刚功底是扎实。层次清晰,逻辑清楚。半文半白,半中半西,但是一点不露怯;洋洋万言,但是没有一个长句,没有一段废话。处处透着灵气,巧劲。这*将来*完全可以编进中学课本。”我想他说的是语文课本。

    洋洋五卷本的《晚清七十年》收录唐先生文章数十篇,我以为《外交学步与历史转型》《论帝国主义与晚清外患》是其中翘楚,特意给两篇文章附上链接,点击题目可观看,不容错过。)

    “诚实”还来源于去除神话。余英时先生曾说“不说神话,不说鬼话,只说人话”。对我等业余历史爱好者,历史的真相那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难以分辨。我曾在twitter上开玩笑说: “中国近现代史可以分为三种:英文的,简体中文的,和繁体中文的。图书馆里每一个专题都是三种放一起的,很热闹。比如繁体三卷版张国焘写的《我的回忆》,旁边就放着简体版的《回忆叛徒张国焘》。”

    相信哪个当然要读者自己判断。但读来读去的好处是脑子中定型了的历史人物形象一个个走了样,面目不清起来。这是好事,因为可以激发质疑和思考。你读张戎《毛,不为人知的故事》,那里面毛简直是集人类罪恶龌龊之精华;你再读李敖四卷本的《蒋介石研究》,蒋比起毛来也是毫不逊色。当然,描述毛伟光正如菩萨佛陀耶稣穆罕默德为一身的著作也是一堆一堆,说蒋忠肝义胆为国为民鞠躬尽瘁道德楷模的著作也是一坨一坨。喜欢蒋介石的人动辄“蒋公”,喜欢毛泽东的人动辄“毛公”,唐德刚先生则亲切地称二人为“蒋公敌与毛公敌”,是戏言,也是判断了。

    他山之石,可以攻错。我听过很多国内专业研究历史的人说到西方汉学,总有些许不以为然,以为“隔靴挠痒”。我是外行,不敢评判。但我自己读西方学者写中国历史的书那是大受启发,也曾感觉过“隔靴挠痒”,后来一细想,多半是因为西方学者笔端不带感情,又非常谨慎只摆事实不敢乱下判断,让我读来读去分不清好人坏人的误会了。后来自己多受西方学术训练,对这类写法也就习以为常了。

    以Spence教授的著作为例,西方人讲我们中国人的故事,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我们在自省,他们也在自省,所以落笔重点常常是西方。这就为我们读者提供了更广阔的国际化的视野。比如同样讲鸦片战争前英国几次的使节访华,谈贸易合作,包括我们都知道的马格尔尼和乾隆爷“天朝上国”的故事。郭廷以李剑农唐德刚等诸先生写起来,主要是分析清廷为何那么“愚蠢”,各种制度文化的分析,那是我们的自省。而Spence写起来可就是着重于这拨人回去之后在西方世界引起的反响了。比如马格尔尼之行虽然没有什么实质成果,但带回西方一套大清的法典。当年“国际纠纷”不断,洋人动不动就在我国被大清朝莫名其妙地杀了头,自然对我国律法要做一番研究。可拿回去这法典一翻译一读就傻了眼,这根本没法沟通嘛!

    然后Spence笔锋一转,讲起那些日子和中国的互动对西方知识界的影响,从莱布尼兹到伏尔泰到亚当斯密再到黑格尔,从一路崇拜乃至伏尔泰借中国为自己的思想鼓吹到黑格尔基本判处了中国的“死刑”,这重重的纠葛和影响,读来深受启发。

     

    这么自省来自省去,读者最后的判断便容易更加平衡。我们落后是我们的错,但这不能抹杀英国这个国际大毒贩的罪恶;抗日战争起因一波三折过程迷雾重重,各方势力勾心斗角互相扯皮,但这也不能洗净日本军国主义的血手;建国后的故事更不必说,都推到一个人或者一个党头上,也没有什么出息。

    李敖《蒋介石研究》自序是这么开头的:“二十二年前,我出版《胡适研究》;二十二年后,我出版《蒋介石研究》。研究的对象虽然每况愈下,自己的成绩去扶摇直上。换句话说:被研究者的人格,跟我的文格适成反比。”接下来三个排比句排山倒海说自己牛逼。一九九五年,李敖和汪荣祖合作,再写上下册的《蒋介石评传》,序言的最后一句是:“我终于结束了蒋介石,同时也结束了我一生中最快意恩仇的一页。他死了,但我青春已去,我老了。”

    连这些当事人都老了,快意恩仇都兴味索然了,我们这些后辈读历史,自然更应该得到多于快意恩仇的启示。所谓以史为鉴,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吧。